“为什么以和解结案?”“该案与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该案判决后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有什么意义?”……12月26日,在宣告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以调解方式审结后,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审判长林晓镍携全体合议庭成员现场解答记者的上述疑问。

  虽是寒冬时节,但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给泽达易盛财务造假案中受损投资者送来浓浓暖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的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参与调解的投资者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比例高达99.6%,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

  泽达易盛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在投资者高效获赔的同时,涉案公司泽达易盛正常经营,兼顾了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风险化解,解锁了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新模式,高额赔偿对市场各方也产生较强的威慑力,该案对后续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具有示范意义。

  投资者高效获赔

  今年4月21日,证监会向泽达易盛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欺诈发行以及其他信披违法行为,泽达易盛及公司相关负责人被证监会处罚1.425亿元。此外,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触及重大违法行为,被上交所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泽达易盛已于7月7日被上交所终止上市暨摘牌。

  在泽达易盛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称,收到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及其相关负责人、中介机构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申请。

  7月21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受部分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续,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共有26名投资者声明退出,最终本案适格投资者为7196名(以下简称“全体原告投资者”)。经测算,全体原告投资者损失金额总额为人民币2.8亿余元。

  12月5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12名被告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上海金融法院于12月12日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异议听证会,听取2名现场参会投资者的异议意见,并在会上公开14名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异议内容和理由,原被告对投资者异议意见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从听证会现场情况来看,各方较好解答了异议投资者的疑问。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本案诉讼代理人之一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投资者的异议主要集中在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结果及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扣除等问题。“我们现场向异议投资者解答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关于损失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从现场沟通情况来看,在我们解答之后,到场异议投资者并未进一步提出更多的损失核算问题。”王智斌说。

  听证会后,合议庭综合考虑投资者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其间有1名投资者申请退出调解,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后续原告投资者的赔偿款,将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账户全循环赔偿款项分配机制,自动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

  对于声明退出的20多名投资者,林晓镍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后续如果这些投资者再对泽达易盛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依旧会受理。”

  从4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收到该案诉讼申请,到12月26日调解结案生效,历时249天、8个多月,投资者高效获赔。

  “司法判决不是唯一的结案方式,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也是常见方式之一,同样具有司法效力。通过调解结案可以节省诉讼时间,提高效率。在上海金融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泽达易盛案从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到结案仅用了5个月时间,效率非常高。”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黄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林晓镍表示,本案是证券集体诉讼和解工作的首次尝试,在调解中,合议庭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兼顾各方责任轻重、偿付能力、行业声誉、后续追偿等种种因素,以和解方式高效、终局化解纠纷,努力实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之间的平衡。

  和解具备天时、地利、人和

  实际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9月份的一则公告已经提前剧透该案的和解走向。9月21日,东兴证券公告称,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方共同出资3.4亿元,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在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该案主审法官朱颖琦看来,该案能够成功以调解结案,有“天时、地利、人和”的因素。

  朱颖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首先,近年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日趋完善,案件当事人的预期比较明确,各被告对于自己的责任也有较强的预期,为调解奠定了法律基础。其次,泽达易盛实控人有很强的和解意愿,也有偿付能力。再次,东兴证券联合其他相关方共同出资3.4亿元设立了赔付专项资金账户,有意愿通过积极赔偿投资者来向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这是调解成功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因此调解在资金方面也有保障基础,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后,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全体投资者统一行使诉权,行动统一,调解过程高效。如果投资者人数众多,各执一词,调解就很难开展。

  作为该案的原告代表人,投资者服务中心同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主要是考虑到全体投资者能够高效获赔。黄勇表示:“我们主要是考虑到调解有利于维护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整体利益,也有利于投资者更快地获得赔偿,同时本案被告赔偿态度积极,在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后,被告同意对本案投资者进行全额赔付。”

  调解结果各方较为满意

  该案调解结案后,各方对调解结果较为满意。

  胡邦伟是该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发起代表人之一,其核定损失金额约6万元。谈及该案最终判决结果,胡邦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满意的。一方面,对于普通投资来说,调解结案是比较高效获赔的方式。从4月份提起诉讼到结案,一共才8个月,效率非常高。另外,最终的核定损失金额扣除了市场风险因素,投资者比较认可,保护投资者大部分利益。

  泽达易盛董事长、实控人林某向记者表示:“作为企业来讲,我们愿意承担主要责任,各中介机构也比较积极,所以大家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确定了调解协议草案,各方都比较满意。”

  “目前,我们的生产经营还在继续,希望能够更好投入到未来的生产经营中,因此,以和解方式来解决问题,是对各方利益的最好的保障。”上述泽达易盛实控人说。

  从中介机构角度来看,此前东兴证券等中介机构已经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谈及中介机构最终是否能免除行政处罚,林晓镍表示:“后续还需要看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和决定。”

  具有较强示范意义

  目前,国内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案例共有2例,首单是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以判决结案。5万多受损投资者获赔金额超过24亿元。泽达易盛案是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以和解结案。

  朱颖琦表示,康美药业案本身整体规模较大,受损投资者数量和赔付金额较高,但是泽达易盛是科创板上市公司,有一定投资门槛,投资者数量较少,赔付规模也较小。康美药业案最终导致康美药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泽达易盛案由于赔付金额不高,涉案主体偿付能力基本能够覆盖全部投资者损失,因此目前公司还在正常经营。

  但是,2起案件对后续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王智斌表示,与判决一样,调解也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康美药业案是首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泽达易盛案则是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两个案件都将成为中国证券诉讼史上的标志性案件。

  林晓镍表示,以调解方式结案,是一次性化解纠纷的方式,有助于切实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有效控制了资本市场的风险,防止一些企业因为巨额的赔偿退市或破产,影响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对于后续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都有较强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