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打开未来之门,筑牢经济安全网

元描述: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旨在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引言: 保险,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民生、防范风险、促进经济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市场准入不严、监管力度不足、风险防控能力薄弱等等。为进一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保险业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吹响了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险体系的号角。

本文将深入解读《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分析其对保险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并结合实际情况,探讨未来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严把市场准入关,筑牢行业发展根基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从严审批新设保险机构,严格审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严格审查股东资质,为保险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1. 严格审查保险机构资质: 过去,一些企业为了套取政策红利,不惜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段进入保险市场,导致行业发展不规范,风险隐患丛生。因此,《若干意见》强调要从严审批新设保险机构,将资质审查放在首位,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2. 严控股东资质: 股东是保险机构的“命脉”,股东资质决定了保险机构的经营方向和发展潜力。近年来,一些企业利用资本运作,通过各种方式进入保险市场,最终导致保险机构经营失控,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若干意见》要求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清退力度。

3. 强化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管理人员是保险机构的“掌舵人”,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足、道德风险高发等问题,导致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混乱,甚至引发重大风险事件。因此,《若干意见》要求严格审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保险行业。

持续加强监管,提升行业发展质量

《若干意见》提出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资产负债联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并强调要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监管力度,提升行业发展质量。

1. 强化公司治理监管: 公司治理是保险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内控合规管理薄弱等问题,导致经营管理失控,引发风险事件。因此,《若干意见》要求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健全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从严监管关联交易,严格并表监管,完善关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长周期考核,确保保险机构健康发展。

2. 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 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资产配置结构不合理、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风险暴露,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若干意见》要求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引导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跨市场跨周期投资管理能力,加强投资全流程监管,依法合规运用金融衍生品,稳慎推进全球资产配置,确保保险机构稳健发展。

3. 强化分级分类监管: 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是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监管套利、监管真空等问题,导致风险防控难度加大。因此,《若干意见》要求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产品费差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行高风险高强度监管、低风险低强度监管,严防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提升监管效能。

4. 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消费者是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石。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销售误导、拒赔拖延、信息泄露等问题,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声誉。因此,《若干意见》要求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深化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产品适当性监管,增强产品供需适配度,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加强源头治理,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加强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引导保险机构切实维护行业信誉。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若干意见》强调要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坚决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1. 紧盯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违规操作、欺诈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若干意见》要求紧盯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坚决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并建立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2. 加大市场整治力度: 近年来,一些企业利用各种方式进入保险市场,进行违规操作,扰乱市场秩序。因此,《若干意见》要求加大市场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持股、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违规占用资金等行为,严禁违规投资与保险主业无关的行业企业,规范销售行为,严肃查处销售误导、套取费用等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违规代理退保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3. 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 完善的行政处罚机制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行政处罚力度不足,导致违法成本过低,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因此,《若干意见》要求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细化各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严格落实应罚尽罚、罚没并举和“双罚”制度,坚持同案同罚、过罚相当原则,提高处罚精准度,推动处罚工作标准化,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防范化解风险,确保行业平稳运行

《若干意见》强调要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持续防范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稳慎推进风险处置,确保行业平稳运行。

1. 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 近年来,保险市场风险不断累积,一些保险机构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导致风险事件频发。因此,《若干意见》要求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完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强化逆周期监管,优化偿付能力和准备金监管政策,制定风险处置规程,健全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机制,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和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构建更加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2. 持续防范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 及早发现并化解风险隐患是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关键。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风险意识不足、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风险隐患不断累积。因此,《若干意见》要求持续防范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预警体系,压实预警响应责任,强化风险监测分析,跟踪研判重点领域风险,加强久期和利率风险管理,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确保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和化解。

3. 稳慎推进风险处置: 妥善处置风险事件是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风险事件不断扩大,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若干意见》要求稳慎推进风险处置,拓宽风险处置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保险机构改革化险,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风险大、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收缴金融许可证,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强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协同推进风险处置,确保风险事件得到妥善处置。

提升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水平,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丰富巨灾保险保障形式、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提升健康保险服务保障水平、健全普惠保险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水平,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1. 丰富巨灾保险保障形式: 巨灾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一些地区巨灾保险保障范围不足,保险机制不完善,导致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理赔不足,无法有效抵御灾害风险。因此,《若干意见》要求丰富巨灾保险保障形式,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巨灾保险保障机制,拓展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扩大综合巨灾保险试点,研发运用巨灾风险模型,研究探索巨灾债券,合理运用再保险分散风险,发展气候保险,健全保险应急服务机制,改进风险减量服务,支持防灾减灾救灾,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 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保障人民群众晚年生活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保障问题日益凸显,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因此,《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鼓励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支持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丰富与银发经济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服务和保险资金支持方式,依法合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养老保障选择。

3. 提升健康保险服务保障水平: 健康保险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一些地区健康保险保障水平不高,保险产品种类单一,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因此,《若干意见》要求提升健康保险服务保障水平,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丰富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形式,推动就医费用快速结算,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保障范围,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做好大病保险服务保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鼓励面向老年人、慢病患者等群体提供保险产品,试行区域保险药械目录,探索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健康保险服务。

4. 健全普惠保险体系: 普惠保险是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保险需求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一些地区普惠保险发展不足,保险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弱势群体实际需求。因此,《若干意见》要求健全普惠保险体系,实现基础保险服务扩面提质,扩大保险服务区域、领域和群体,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广泛、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更好满足农民、城镇低收入者等群体保险需求,优化新业态、新市民等保险保障供给,大力推广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发展专属普惠保险,完善普惠保险评价指标,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险保障。

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服务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1.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 保险业要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为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对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关注不足,服务意识不强,无法有效发挥保险在支持国家发展战略中的作用。因此,《若干意见》要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积极对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风险保障与融资需求,探索提供一揽子风险管理与金融服务方案,助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发挥共保体作用,服务国家重点支持领域,为国家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2. 服务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对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关注不足,保险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风险保障需求。因此,《若干意见》要求服务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健全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强化绿色保险顶层设计,提升农业保险和农村基础设施保险发展水平,加快发展海运保险,提高海运保障能力,研究探索国际道路运输风险分散机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助力培育外贸新动能,为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3. 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 保险资金具有长期稳定投资的优势,可以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投资短期化、投机化倾向,无法有效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因此,《若干意见》要求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培育真正的耐心资本,推动资金、资本、资产良性循环,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力度,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引导保险资金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乡村振兴、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提供支持,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健全保险市场体系、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

1. 持续健全保险市场体系: 健全的保险市场体系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保险机构存在经营模式单一、竞争力不足等问题,难以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因此,《若干意见》要求持续健全保险市场体系,支持大型保险机构做优做强,引导中小保险公司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发展,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期资金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中介机构规范提质发展,推动再保险公司加大产品、服务和技术创新力度,发挥保险行业组织和基础设施作用,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2. 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是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产品创新不足、服务能力不强、营销模式落后等问题,难以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因此,《若干意见》要求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健全产品定价机制,强化精算技术运用,推进产品转型升级,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以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为重点,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及时规范理赔,探索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创新,发挥人寿保险的家庭保障和财富传承功能,加快营销体制改革,稳步开展境内外币保单业务,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3. 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还不够高,一些保险机构存在国际化竞争力不足、风险防控能力薄弱等问题,难以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更大发展。因此,《若干意见》要求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优质境外保险机构来华设立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入股境内保险机构,鼓励中资保险机构稳步拓展海外业务,持续提升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深化国际保险监管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保险治理,提升保险业国际竞争力。

增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行业长远发展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提高数智化水平、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增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行业长远发展。

1. 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 产品定价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产品定价机制不完善、精算技术运用不足等问题,导致产品定价不合理,影响了保险机构的经营效益。因此,《若干意见》要求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强化保险业基础数据治理和标准化建设,推动与相关行业数据共享,探索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交互,制定商业养老保险统计标准,健全健康保险数据指标体系,编制完善经验发生率表,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保障保险机构的经营效益。

2. 提高数智化水平: 数字化转型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数字化转型程度不高、科技应用水平有限等问题,导致经营管理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若干意见》要求提高数智化水平,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大资源投入,提升经营管理效率,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营销服务、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水平,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和数据安全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灾备水平,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提升保险机构的数字化水平,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3. 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增强内生动力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存在发展理念落后、经营模式陈旧、人才队伍建设不足等问题,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若干意见》要求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积极培育中国特色保险文化,塑造可信赖、能托付、有温度的保险业良好形象,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改善经营效益,提升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健全资本补充监管制度,增加债务性资本补充工具,增强保险机构内生动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政策协同,形成推动行业发展合力

《若干意见》强调要健全央地协同工作机制、强化宏观政策协同、深化部际协调联动,强化政策协同,形成推动行业发展合力。

1. 健全央地协同工作机制: 央地协同是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一些地区存在央地协同不足、监管政策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行业发展效率。因此,《若干意见》要求健全央地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央地协同事项清单,明确工作流程,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定期通报、信息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等制度,持续打击非法保险等活动,提升监管联动质效,形成央地协同的监管合力。

2. 强化宏观政策协同: 宏观政策协同是推动行业发展的关键。近年来,一些地区存在宏观政策不协调、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行业发展速度。因此,《若干意见》要求强化宏观政策协同,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合理安排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的保费补贴,加强责任保险领域法制建设,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创新探索,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可按制度要求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支持个人保险代理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形成宏观政策协同的合力。

3. 深化部际协调联动: 部际协调联动是推动行业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一些部门存在协调联动不足、监管职责交叉等问题,影响了行业发展效率。因此,《若干意见》要求深化部际协调联动